政策|《上海市重點產業領域人才專項獎勵 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來源: 作者: 發布日期:2025-07-31 訪問次數:98
《上海市重點產業領域人才專項獎勵實施辦法》(滬經信規范〔2022〕11號)于2024年12月到期,為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實踐,更好發揮人才在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中的引領作用,我委會同相關部門在政策績效評價、公開征詢意見基礎上,修訂形成新一輪《上海市重點產業領域人才專項獎勵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現再次面向社會公開征詢意見,歡迎提出寶貴意見與建議。
公示日期:2025年7月29日至2025年8月4日
聯 系 人:陳琰
聯系電話:23117610
電子信箱:chenyan@sheitc.sh.gov.cn。
附件:《上海市重點產業領域人才專項獎勵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25年7月29日
上海市重點產業領域人才專項獎勵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實踐,充分發揮人才在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中的引領作用,依據《關于新時代上海實施人才引領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滬委發〔2020〕2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重點產業領域人才專項獎勵(以下簡稱“專項獎勵”)適用于相關年度在本市重點產業領域企業工作的人才,其申報主體是人才所在的企業。
本文所述“重點產業領域”包括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軟件、高端裝備、航空航天、先進材料、新能源等8個領域;所述“相關年度”均指獎勵年度,具體由申報通知明確。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經信工作黨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共同組成市級獎勵評審工作機制(以下簡稱“市級評審工作機制”),負責專項獎勵政策的整體推進、制度設計及監督管理等工作。
市經信工作黨委負責擬定相關重點產業關鍵環節范圍,以及企業申報專項獎勵的復核等相關工作。
各區產業主管部門會同本區財政部門負責本區域內企業及人才申報專項獎勵的審核工作。
第四條(企業入圍條件)
申報“專項獎勵”,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屬于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重點產業領域,其主營業務范圍屬于相關產業的關鍵環節。
(二)企業信用記錄良好。
(三)企業相關年度末在冊員工規模不低于20人。
(四)企業發展成效顯著,符合以下任一標準:
1.相關年度產值或主營收入不低于5億元,且規模較上一年度保持一定增長(增幅根據相關年度實際動態調整)。
2.相關年度新增固定資產投資(含技術改造投資)實際落地金額不低于1億元。
3.相關年度獲評(含復評)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企業、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國家級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等。
4.承擔國家和本市重點項目(任務),在相關年度研發投入規模超過3000萬元(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5.近3年持續有研發資金投入,投入規模年均不低于1000萬元(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且年均增長不低于5%,通過自主研發取得知識產權授權數不低于3項。
對于在重點領域產業鏈中發揮關鍵核心作用的企業,可由市級評審工作機制研究,報請市政府審定獎勵資格。
第五條(獎勵人數)
(一)軟件、高端裝備、航空航天、先進材料、新能源等領域,單個企業可申報的獎勵人數,一般不超過相關年度末企業在冊員工數的3%,且不超過20人。
(二)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等領域,單個企業可申報的獎勵人數,一般不超過獎勵年度末企業在冊員工數的5%,且不超過30人。
(三)按照上述比例測算獎勵人數少于5人的企業,可按照5人申報。
承擔國家和市級重大攻關任務的企業、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獎勵人數。
第六條(人才入圍條件)
(一)獎勵對象在本市依法納稅且信用記錄良好。
(二)申報截止日前已離職的員工,不得納入獎勵范圍(關聯企業內部流動除外)。
(三)獎勵對象工作實績顯著,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1.具備高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2.具備國家一級職業資格(技能等級)。
3.相關年度源自申報企業的工資薪金總額超過30萬元。
4.相關年度源自申報企業的工資薪金,超過該企業當年度員工平均工資薪金的1.5倍。
(四)經核定的獎勵對象中,研發技術人員、生產崗位核心骨干占比不低于80%,40周歲以下青年人才占比不低于50%。
第七條(獎勵金額)
(一)年度獎勵金額根據獎勵對象工資薪金水平,按照一定規則計發。
(二)自2021年度起算,單個人員累計獲獎總金額不超過150萬元。
第八條(申報通知)
市經信工作黨委根據產業發展實際,發布年度專項獎勵申報通知,明確申報工作要求。
第九條(審核及審定)
(一)自評符合獎勵條件的企業,可以根據申報通知要求,向所在區提出獎勵申請,提供相關材料并擬定獎勵對象名單。
(二)各區產業主管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對企業及其擬定的獎勵對象進行資格審核。
(三)經審核通過的獎勵對象,應在企業內部公示。
(四)市經信工作黨委對審核通過的企業進行復核,對公示期間有異常情況反饋的獎勵對象進行復核。
(五)市級獎勵評審工作機制匯總審核結果,研究擬定全市整體獎勵方案并報市政府審定。
第十條(獎金撥付)
(一)市經信工作黨委根據市政府審定的獎勵方案,發布年度獎勵通知,明確獎勵對象、金額,以及獎金撥付要求等。
(二)市經濟信息化委按照國庫支付的管理要求撥付專項資金至申報企業,并由企業按照通知規定的方式、在收到政府獎勵金的20個工作日內支付至個人。
(三)獎勵撥付至企業前,企業應在本市正常經營,如有不適宜繼續獎勵情形的,由各區提交有關情況報市級評審工作機制備案后,可以終止實施獎勵。
(四)獎金支付至個人前,獎勵對象離開申報企業或有其他不適合繼續獎勵情形的,企業可以終止實施獎勵并退繳相應獎金,獎金支付(退繳)情況應當及時報市級評審工作機制。
獎勵資金由市、區財政共同負擔,應當由區級財政負擔的部分,通過市、區兩級財力結算后返還市級財政。
第十一條(信用管理)
(一)企業作為“專項獎勵”的申報主體,對其提供的申報材料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二)市級評審工作機制對申報企業實施信用管理,在專項獎勵申報階段實行守信承諾制,依法記錄企業及個人在獎勵申報過程中的失信行為信息,并按有關規定提供和使用。
第十二條(責任監督)
(一)獎勵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無特殊情況未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撥付獎勵資金的企業,取消其下一年度申報資格。
(二)市級評審工作機制可以對已獲得專項獎勵的人才及所在企業進行抽查,發現有不符合條件或有關規定情形的,將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談、通報、取消相關企業和個人3年內申報市經濟信息化委專項資金資格等措施。
(三)對于弄虛作假騙取專項獎勵資金、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有關紀律等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申報企業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其他)
本辦法由市經信工作黨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2025年x月x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x月x日。
本辦法所述獎勵,與同類政策不重復享受。
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注冊辦公的企業,按照臨港新片區相關人才政策執行。
政策來源:上海經信委
上海高新技術企業服務中心
項目申報辦公室:李老師
電話/微信:15901996329
*本文發布的政策內容由上海高新技術企業服務中心整理解讀,如有紕漏,請與我們聯系。
上海高新技術企業服務中心:權威的產業政策輔導服務平臺,指導企業申請各類政府無償資助專項資金,包括上海市科委、經信委、發改委、商委、科創辦以及各區部門項目,專業申報,重點立項。
《上海市重點產業領域人才專項獎勵實施辦法》(滬經信規范〔2022〕11號)于2024年12月到期,為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實踐,更好發揮人才在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中的引領作用,我委會同相關部門在政策績效評價、公開征詢意見基礎上,修訂形成新一輪《上海市重點產業領域人才專項獎勵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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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2025年7月29日至202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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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上海市重點產業領域人才專項獎勵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25年7月29日
上海市重點產業領域人才專項獎勵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實踐,充分發揮人才在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中的引領作用,依據《關于新時代上海實施人才引領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滬委發〔2020〕2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重點產業領域人才專項獎勵(以下簡稱“專項獎勵”)適用于相關年度在本市重點產業領域企業工作的人才,其申報主體是人才所在的企業。
本文所述“重點產業領域”包括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軟件、高端裝備、航空航天、先進材料、新能源等8個領域;所述“相關年度”均指獎勵年度,具體由申報通知明確。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經信工作黨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共同組成市級獎勵評審工作機制(以下簡稱“市級評審工作機制”),負責專項獎勵政策的整體推進、制度設計及監督管理等工作。
市經信工作黨委負責擬定相關重點產業關鍵環節范圍,以及企業申報專項獎勵的復核等相關工作。
各區產業主管部門會同本區財政部門負責本區域內企業及人才申報專項獎勵的審核工作。
第四條(企業入圍條件)
申報“專項獎勵”,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屬于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重點產業領域,其主營業務范圍屬于相關產業的關鍵環節。
(二)企業信用記錄良好。
(三)企業相關年度末在冊員工規模不低于20人。
(四)企業發展成效顯著,符合以下任一標準:
1.相關年度產值或主營收入不低于5億元,且規模較上一年度保持一定增長(增幅根據相關年度實際動態調整)。
2.相關年度新增固定資產投資(含技術改造投資)實際落地金額不低于1億元。
3.相關年度獲評(含復評)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企業、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國家級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等。
4.承擔國家和本市重點項目(任務),在相關年度研發投入規模超過3000萬元(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5.近3年持續有研發資金投入,投入規模年均不低于1000萬元(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且年均增長不低于5%,通過自主研發取得知識產權授權數不低于3項。
對于在重點領域產業鏈中發揮關鍵核心作用的企業,可由市級評審工作機制研究,報請市政府審定獎勵資格。
第五條(獎勵人數)
(一)軟件、高端裝備、航空航天、先進材料、新能源等領域,單個企業可申報的獎勵人數,一般不超過相關年度末企業在冊員工數的3%,且不超過20人。
(二)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等領域,單個企業可申報的獎勵人數,一般不超過獎勵年度末企業在冊員工數的5%,且不超過30人。
(三)按照上述比例測算獎勵人數少于5人的企業,可按照5人申報。
承擔國家和市級重大攻關任務的企業、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獎勵人數。
第六條(人才入圍條件)
(一)獎勵對象在本市依法納稅且信用記錄良好。
(二)申報截止日前已離職的員工,不得納入獎勵范圍(關聯企業內部流動除外)。
(三)獎勵對象工作實績顯著,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1.具備高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2.具備國家一級職業資格(技能等級)。
3.相關年度源自申報企業的工資薪金總額超過30萬元。
4.相關年度源自申報企業的工資薪金,超過該企業當年度員工平均工資薪金的1.5倍。
(四)經核定的獎勵對象中,研發技術人員、生產崗位核心骨干占比不低于80%,40周歲以下青年人才占比不低于50%。
第七條(獎勵金額)
(一)年度獎勵金額根據獎勵對象工資薪金水平,按照一定規則計發。
(二)自2021年度起算,單個人員累計獲獎總金額不超過150萬元。
第八條(申報通知)
市經信工作黨委根據產業發展實際,發布年度專項獎勵申報通知,明確申報工作要求。
第九條(審核及審定)
(一)自評符合獎勵條件的企業,可以根據申報通知要求,向所在區提出獎勵申請,提供相關材料并擬定獎勵對象名單。
(二)各區產業主管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對企業及其擬定的獎勵對象進行資格審核。
(三)經審核通過的獎勵對象,應在企業內部公示。
(四)市經信工作黨委對審核通過的企業進行復核,對公示期間有異常情況反饋的獎勵對象進行復核。
(五)市級獎勵評審工作機制匯總審核結果,研究擬定全市整體獎勵方案并報市政府審定。
第十條(獎金撥付)
(一)市經信工作黨委根據市政府審定的獎勵方案,發布年度獎勵通知,明確獎勵對象、金額,以及獎金撥付要求等。
(二)市經濟信息化委按照國庫支付的管理要求撥付專項資金至申報企業,并由企業按照通知規定的方式、在收到政府獎勵金的20個工作日內支付至個人。
(三)獎勵撥付至企業前,企業應在本市正常經營,如有不適宜繼續獎勵情形的,由各區提交有關情況報市級評審工作機制備案后,可以終止實施獎勵。
(四)獎金支付至個人前,獎勵對象離開申報企業或有其他不適合繼續獎勵情形的,企業可以終止實施獎勵并退繳相應獎金,獎金支付(退繳)情況應當及時報市級評審工作機制。
獎勵資金由市、區財政共同負擔,應當由區級財政負擔的部分,通過市、區兩級財力結算后返還市級財政。
第十一條(信用管理)
(一)企業作為“專項獎勵”的申報主體,對其提供的申報材料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二)市級評審工作機制對申報企業實施信用管理,在專項獎勵申報階段實行守信承諾制,依法記錄企業及個人在獎勵申報過程中的失信行為信息,并按有關規定提供和使用。
第十二條(責任監督)
(一)獎勵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無特殊情況未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撥付獎勵資金的企業,取消其下一年度申報資格。
(二)市級評審工作機制可以對已獲得專項獎勵的人才及所在企業進行抽查,發現有不符合條件或有關規定情形的,將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談、通報、取消相關企業和個人3年內申報市經濟信息化委專項資金資格等措施。
(三)對于弄虛作假騙取專項獎勵資金、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有關紀律等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申報企業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其他)
本辦法由市經信工作黨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2025年x月x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x月x日。
本辦法所述獎勵,與同類政策不重復享受。
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注冊辦公的企業,按照臨港新片區相關人才政策執行。
項目申報辦公室:李老師
電話/微信:1590199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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